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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聘  启  事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拟招聘一批书记员、法警及一名打字员,两名炊事员,三名司机(有B照)、一名文字材料员。
    一、招聘人员条件:
    1、招聘书记员条件:年龄在25周岁以下(截至2008年3月1日止)文化程度为大学法律专科以上,男身高在1.65米以上,女身高在1.55米以上;法警年龄在25周岁以下,男身高1.70米以上,女身高在1.60米以上,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以上。以上男性有体育特长优先,女性有演讲特长优先。书记员打字速度要求80字/分钟以上,打字员打字速度要求100字/分钟以上。法警体能测试男性跑1000米在3分40秒以内,跑100米在13秒以内。女性跑800米在3分45秒以内,跑100米在14秒以内。
    2、有良好政治素质,能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3、身体健康。
    二、招聘程序:
    1、报名:
    时间:2008年2月19日——2月22日(报名时进行资格审查)
    地点: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501室
    联系电话:4784905   联系人:胡迪辉
    报名时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相关资历证件(带原件并复印一套)、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2、考试考核
    由本院命题并组织统一笔试,以笔试成绩分岗位按1:3的比例确定考核人员,书记员考核内容包括打字速度、手工记录等。法警考核内容包括体能测试。笔试时间2008年2月24日上午9点—11点,地点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八楼会议室。
    3、录用:
    经考试考核合格者试用期3个月,试用合格者即签订劳动合同。
    三、待遇及管理
    以上录用人员属于临时聘用人员。月工资待遇:书记员1000元、法警1200元、打字员1000元、司机1000元、炊事员800元;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等五项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负责,个人缴纳部分自理。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发布日期2008-2-19


    限制高消费令、执行敦促令、申报财产令名单
钟晓瑜 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远大路金城汽车俱乐部经理,住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办事处新合四组2号303室。身份证号:430111197008130819
朱  玺  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王府花园7栋4A。身份证号:420106196611180899
曹 勇 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1号3区9栋1门202号。身份证号:432801650716103
周石生 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淳口镇宏发居委会余家组93号身份证号:430123196504142254
陈雅祥 男,住长沙市火星大道68号万家丽家居建材广场。身份证号:430111197604143755
杨文武 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新村1栋3门305室。身份证号:430102197301240519
李剑 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长沙市渣土管理处职工,住长沙市芙蓉区火星派出所龙柏社区火星七片14栋406房。身份证号:43010219700507101X
严建波 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人民路湘雅附二院旁2栋4楼。身份证号:430102196205222535
 

发布日期2007-6-22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限 制 高 消 费 令
   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权利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现法院向你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得乘坐出租车、飞机、豪华客船、火车软卧等高档的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不得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三、不得购置高档、贵重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四、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五、不得出国出境;
六、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
七、其它高消费行为。
只能保留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必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围。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我院再次责令你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你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发布日期2007-6-22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申 报 财 产 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书面申报本单位(个人)的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必须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逾期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视为隐匿、转移财产,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你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报财产的内容: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3、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4、投资、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财产。
  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
  二、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你(你单位)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
  三、你(你单位)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本院审查同意后,对其他财产可以不予申报;接到本令后,你(你单位)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发布日期2007-6-22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 敦 促 令
    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现,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本院向一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单位及个人公开发布执行敦促令。你因一直未自动偿还债务,已列入本院发布的名单中。现特敦促你在接到本通知十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积极与本院执行局联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和计划。否则,你将会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社会信用度的降低,并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院郑重告诫,司法权力不容亵渎,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仍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将通过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你欠债情况,并发动一切知情者向法院举报执行线索,给予举报人实际执行财产价值1—5%的奖励;举报人的奖励费用,是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依法由你承担。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发布日期200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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