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限 制 高 消 费 令
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权利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现法院向你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得乘坐出租车、飞机、豪华客船、火车软卧等高档的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不得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三、不得购置高档、贵重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四、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五、不得出国出境;
六、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
七、其它高消费行为。
只能保留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必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围。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我院再次责令你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你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